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精神,现就进城农村劳动力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市各单位建筑工程需要使用外省市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不含名为建筑承包队,实际从事其他工作的),由市建委审查批准,并到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我市各单位建筑工程需要使用本市郊县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不含名为建筑承包队,实际从事其他工作的),由市建委和市农委审查批准,并到天津市郊县建筑管理总站办理有关手续;在本市郊县施工的建筑承包队,到用工单位所属郊县的建筑管理站办理有关手续。上述用
工情况,市建委和市农委每季度报市劳动局一份。
三、凡我市各单位非建筑工程(含房屋维修、粉刷,设备安装、维修,搬运装卸,道路养护,园林绿化等劳务活动)使用本市郊县和外省市农民承包队(含名为成建制建筑承包队,实际从事非建筑工程承包的)以及用工单位招用的零星农民工,均需报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然后到用工
单位坐落区、县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
四、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津政发〔1989〕14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对所属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凡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必须及时申报并办理用工手续。未按上述要求擅自使用农民工的,市、区劳动部门将依照津政发〔1989〕142号文件第
十七条规定,对用工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199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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