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4〕16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16号
转发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区安监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查整顿工作的意见
(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区安监局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为加强对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察,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4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在全区开展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整顿范围
本次普查整顿的范围限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工业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市质监、安监部门的部署和拱墅的实际,力争在2004年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普查整顿任务。普查整顿工作目标是:
1、查清工业管道的数量分布、级别和安全状况;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3、督促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按要求完成在用管道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工作;
4、消除普查和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工业管道的数量分布、安全状况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提高总体安全监察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统一组织、指挥和督查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确保在用工业管道普查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拱墅区压力管道普查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孙璧庆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局长王小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吴坤担任,成员为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区普查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内,负责普查整顿的计划、发动、协调、督促和信息沟通、宣传、培训资料编写、普查人员培训、资料汇总、情况总结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拱墅分局副局长陈欣祥兼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普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和依法管理知识,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参与普查整顿的积极性。
2、核查督促,不留死角。质监部门及专业核查人员要深入现场,指导督促企业普查整顿的进度和质量,并把普查登记和掌握安全状况结合起来,分类处理。
3、综合整治,消除隐患。要结合普查,开展综合整治,消除隐患。要按照“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必须及时整改。对拒不履行注册登记义务和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查处。
五、检查验收,总结提高
完成普查登记后,各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自查总结报告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区普查整顿办公室。区普查整顿办公室将对本辖区普查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迎接省、市普查整顿办公室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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