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嘉兴市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二OO四年二月)
工业压力管道是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一种承压设备。加强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实施专项普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查清我市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数量和安全状况,有效遏制和消除工业压力管道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监局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通过普查登记,掌握全市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数量、分布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一)查清全市工业压力管道的数量、分布、级别和安全状况;
(二)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使用单位进行工业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按要求逐步完成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工作;
(四)建立市、县(市)两级工业压力管道计算机数据库,形成动态管道信息网络;
(五)消除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和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六)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普查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中的工业压力管道及附属设施。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各县(市)质量技监局和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落实专职普查登记人员,并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安全监察协管员及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有关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自查登记和管理要求,摸清辖区内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数量。
(二)自查填报阶段(4月1日至30日)。由企业普查登记人员对本企业在用工业压力管道进行自查,按要求填写《工业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工业管道(普查)注册登记汇总表》和在用工业管道示意图,并上报当地质量技监部门。各乡(镇、街道)安全监察协管员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
(三)核查登记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质量技监部门和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对辖区内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对,对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查清管道的数量、分布、级别和安全状况,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至30日)。由市质量技监局根据普查验收标准,对各县(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质量技监局提出省级验收申请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是全市锅容管特普查整顿工作的延续。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协调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统一步骤,稳步推进。
(二)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经贸、安监、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整体推进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的开展。
(三)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用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在用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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