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2004〕21号
颁布日期:2004-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4〕21号

关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列入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为做好十年前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整理、装订、编目工作。

2、各单位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3、区档案馆要加强指导,负责做好十年前档案的接收工作。

附件:需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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