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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4〕21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4〕21号
关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列入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为做好十年前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整理、装订、编目工作。
2、各单位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3、区档案馆要加强指导,负责做好十年前档案的接收工作。
附件:需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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