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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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拱政办〔200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和“三个拱墅”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从辖区企业的类型、规模和特色等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逐步完善创建内容,不断扩大创建范围。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来杭创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包括来杭创业者)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四)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使用童工。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明需求。
区创建活动考核评价办法原则上按《杭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办法》执行,并结合区情实际进行申报和考核评价。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建立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综治办、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市工商局拱墅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活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开展好创建活动。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7年5月底前)。根据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我区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数要达到全区企业总数的50%(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参加创建活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使创建活动成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2007年6月底前)。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检查审核(2007年7月中旬前完成)。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四)社会公示(2007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将进行检查核实。
(五)通报命名(2007年8月底前完成)。创建活动结果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通过评定的企业授予“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择优推荐企业参加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
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将方案报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和工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三)完善长效机制。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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