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2007〕43号
颁布日期:2007-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7〕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各级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建设,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拱纪[2003]17号)文件精神。工程建设重大问题必须执行集体讨论通过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直接处理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大问题。

2、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禁止议标;特殊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建设单位指定入围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4号)规定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

3、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设计变更确定后应及时确定合同价款的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4、加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人员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施工单位核查资料和实物,达到送审条件。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的惟一依据,区审计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5、加强建设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严格控制预付款比例;工程竣工时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80%。不得超额支付工程款和克扣拖延支付工程款。

6、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有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及不讲信用等不良行为,应严格按照《拱墅区工程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警示制度》作出处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曝光并限制其进入我区建筑市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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