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拱墅区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拱墅区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5〕56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56号
关于建立拱墅区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有关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拱墅区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性质。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主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给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二、资金来源。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主要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安排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100万元,镇(街道)各安排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30万元。村级经济组织原则上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使用原则。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即对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无主管单位的用人单位以属地管辖为主。支付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生活费的标准支付,主要解决工资被拖欠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应支付,但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从而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用人单位负责人逃逸,致使民工工资无处着落从而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其他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社会问题。
五、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规定做好领取对象审核登记、资金发放和清偿等方面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欠薪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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