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7〕82号
颁布日期:2007-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7〕82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拱墅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发电〔2007〕14号)文件要求和省、市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7月至8月期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面排查,掌握我区“四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用工秩序,保障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做出贡献。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的检查重点是城郊结合部、专业市场周边以及乡村的“四小”企业。检查内容:一是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是劳动用工的情况,包括“四小”企业的名称、地址,招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基本情况。三是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以及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等。四是违法犯罪的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检查步骤

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和部署阶段(7月9日—7月13日)

认真学习领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排出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做好集中力量实施整治和打击的各项准备。小作坊由劳动保障部门摸排;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等企业名单,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二)检查阶段(7月16日—8月25日)

具体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个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7月16日—8月18日。区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区公安分局等九个部门组成3个专项检查组,重点对小作坊、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抽(检)查。第二个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19日—8月25日。各镇、街道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四小”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总结阶段(8月27日—8月28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和分析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四小”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长效机制。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于8月28日前报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工商拱墅分局、国土拱墅分局参加。为确保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协调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由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朱志强任组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张灵军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依法全面排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要进行彻底排查,同时对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劳动时间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作用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配备落实到位的优势,全面掌握和监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对“四小”企业的监控,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可提前至今年8月底前完成。

(三)严惩违法行为。发现未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等劳动用工违法问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特别是在违法使用童工案件的查处中,涉及童工户籍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安机关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发现有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查实无合法证照的“四小”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涉及无证采矿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请具有法定职责的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关闭。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把专项行动、规范用工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网络”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

专项行动开始后,各劳动保障站要按旬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附件:1.拱墅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

2.拱墅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抄告单

3.拱墅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4.拱墅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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