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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工商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 文号:杭价费〔2003〕154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工商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3〕154号)
市工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经纪人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事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事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1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商事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事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事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工商事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时,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物价局杭价费审[96]68号、杭价费[200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接文后,请你们按照我局《关于收费许可证换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价费[2003]113号)规定,办理新的《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旧证上缴注销。
附件:杭州市工商事务机构服务收费基准价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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