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号:杭建工发〔2006〕610号
颁布日期:2006-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6〕610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2006]270号)文已下发,为了认真落实执行两个文件的精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是在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解决新资质就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市建委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申报时间首次为2006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之后为每季度第一月第一周。施工企业试验室、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检测试验室不在申请范围,具体管理标准和办法另行通知。

四、省外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和项目登记以及本省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业务的项目登记的,按照省建设厅建建发〔2006〕270文规定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2006〕270号),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处罚。

《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浙建建〔2006〕270号)请在浙江建设信息港或杭州建设网站查阅。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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