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文号:杭劳社鉴[20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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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意见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明确鉴定时间和次数、认真执行鉴定标准以及建立鉴定公示制度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将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调整明确如下: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正常工作日受理,鉴定工作一般每月第四周进行。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0日受理,一般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作出鉴定结论;
第四批9月1—20日受理,一般应在11月20日前作出结论。
二、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56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标准和政策规定。
为有利于对国家鉴定标准的理解与执行,对职工关注的具体问题,应有统一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应将鉴定标准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
三、建立公示制度,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透明度
为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制度。
1.受理鉴定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申请人姓名、单位、鉴定类别(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市劳动保障网站及时予以公示。
2.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鉴定工作时,邀请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有关职能处室及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与对执行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
3.鉴定结论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姓名、单位,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予以公示,其中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应同时在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4.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可以通过来访、电话或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人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受理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电话:87211498;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邮政编码:310003。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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