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委宣传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文号:杭劳社就[2006]137号
颁布日期:2006-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37号

各区、县(市)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精神,市政府下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对我市做好下一步就业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一、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百姓安居乐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当前,要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拓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是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当务之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精神和《实施意见》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措施,把有关政策精神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做到使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策划,制定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利用各种形式,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全国、省、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使各级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加强再就业工作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重点宣传我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努力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主、艰苦创业的典型事例,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基层党组织尤其是社区组织最接近广大老百姓,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要根据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所遇到的不同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向失业人员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政策出台背景,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联系下岗失业人员,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及时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工作。

附件:《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2006年06月30日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发[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在了极端重要的高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把它列入了杭州市委、市政府“五大战略、五大举措”目标任务、杭州市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和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2002年11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再就业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重点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杭州市促进就业的政策框架。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再就业政策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全市性专题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先后制定出台了涉及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援助、就业专项资金落实等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政策覆盖面广、含金量高、措施有力,如:在扶持对象上,除了中央、省文件明确的以外,我市新增了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农转非失业人员和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其它城镇人员等三类扶持对象;在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上,从过去规定的8个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行业,并降低了政策享受的门槛,增加了政策的覆盖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的用工补助等,做到中央、省里有的政策,我市有;中央、省里没有的政策,我市也有,基本形成了具有杭州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2005年3月,继全国、全省再就业表彰大会后,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再就业表彰大会,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并进一步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了总体部署。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是领导最重视、社会最关注的三年,也是政策投入最大、工作进展最快的三年,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就业局势保持稳定。2003至2005年,每年都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和目标。三年来,我市新增就业岗位42.99万个,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9.1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5.27万人。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3年的4.39%下降到2005年的3.71%,下降了0.68个百分点。二是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已发挥良好效应。截止2005年底,我市共发放《就业援助证》17.67万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已帮扶实现再就业达11.97万人;共发放小额贷款1352笔、金额3643.50万元;主城区共有1293家用人单位申领了6416名持证人员的用工补助,金额达2511万元;主城区已发放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42777人,金额达12818万元等,已形成了具有杭州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三是就业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并较好运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初步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市)普遍成立了各级再就业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联动;层层实施了目标责任体系;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建设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我市的就业服务工作不仅在硬件建设上有了较大改进,改善了服务环境,扩大了服务功能,而且还强化了服务意识,提升了服务质量,基本构建起了以服务促就业的就业服务体系。

三年来,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和高度评价,推动了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创新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2004年,在全国再就业表彰大会中,杭州市荣获再就业先进单位。

二、深刻分析就业形势,坚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信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依然较大。据预测,“十一五”期间:城镇新增劳动力,每年预计达10万人左右;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将以每年超过12万人的数字增长;外来劳动力输入,年均新增20万人左右,上述三项再加上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预计“十一五”时期每年劳动力供给数在50万-55万人之间。而从新增就业岗位来看,未来五年杭州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数略高于“十五”时期,每年达到15万人左右,加上其他渠道增加的就业岗位,未来五年预计每年新增就业总数接近27万人左右。新增就业总数仅占劳动力供给总数的54%左右,劳动力市场总体上的供大于求的局面依然存在。

二是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尽合理,结构性就业矛盾与总体供大于求的矛盾交织。2005年末,杭州市三次产业构成为5.5:53:41.5。从就业结构看,2005年末,杭州市全部从业人员为477.62万人,其中一、二、三产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9.28%、48.05%、32.67%。与三次产业创造的生产总值相比,就业结构的不合理十分明显:一、二产从业人员过多,而三产从业人员则明显偏少。同时,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现象仍很突出,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现象严峻。低技能劳动力过剩、中高技能劳动力短缺与求职者选择度增强形成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已经十分突出。

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主要是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等就业矛盾逐步突显,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出现了三碰头现象。

四是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亟待完善、延续,政策的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上需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包括就业促进政策、机构等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

在看到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严峻形势、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有良好、扎实的工作基础,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信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定能做好。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在总结全国就业再就业政策经验基础上,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出台了全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省委、省政府也相应下发了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就业再就业精神,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尊民为先、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力保民安”的要求,切实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摆在了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及时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各区、县(市)积极研究制定和狠抓落实相应政策措施,强化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保障。

第二,我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势头。200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918.61亿元。“十一五”时期,我市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循环经济为抓手,努力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为我市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奠定良好经济基础,进一步拉动我市的就业增长。

第三,具有杭州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就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对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创造了良好环境。

第四,通过多年的实践工作,我市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基本建立等,已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为我市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承前启后,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出台,是我市开始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我市制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为重点,着力完善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援助证》发放范围,《实施意见》中明确,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可申领《就业援助证》。这在原先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了“低保”人员的失业1年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并将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和其他长期失业人员都列为就业困难对象。

我市在制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时注重做到“六个结合”:一是中央政策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着重解决我市就业工作的实际问题,在对原有政策延续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个别具有地方特点的政策措施。二是新老政策相结合。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总体上是对上一轮政策的延续,是在全面总结原有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不但做好承前启后、新老衔接,不割裂前后的联系,而且更加便于操作、更能体现政策效应。三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既考虑政策的力度,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尽量做到相应协调,要在适当的成本范围内做到最大程度的扩大就业。四是政策扶持与建立机制相结合。既考虑长期性、全局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又重视阶段性、地域性的突出问题,制定应急性措施,构成一个完整的促进就业规范体系。五是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调动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六是政策框架的统一性与政策体系的开放性相结合。文件的基本框架、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年目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项目与国家、省文件相一致。同时,除了税收政策,我市根据实际,对政策进行了扩展和充实;部分扶持政策,国家和省政策仅有原则要求的,我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了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新增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竞争能力弱,需要通过减免税费来减轻经营负担,帮助解决开业时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具体操作更加完善,更加方便。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解决好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帮助失业人员创业。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这项政策将我市原来的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调整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让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实在在的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并可帮助其参保续保,增强其就业稳定性,也有助于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五、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和激励更多企业积极吸纳就业。

企业吸纳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并创新用工补助与社保补贴扶持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稳定就业。税收优惠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又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人都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并方便了实际操作,尽量杜绝了税收政策的漏洞。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更多企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还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在原来提供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本条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能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实行用工补助与社保补贴,对“4555”人员给予更高的补贴标准且实行逐年递增的补贴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也体现了新政策向大龄困难人员倾斜的特点。

六、加大援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兜底安置。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是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有效途径。为帮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开发力度。

鼓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其他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助老(残)等社区服务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由原先的“三保”岗位向社区助老(残)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岗位拓展,可安置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取消了对公益性岗位综合保险补贴设置的仅补贴1年半的时间限制,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更好地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这项政策也是专门帮助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较低、缺乏竞争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兜底帮扶措施。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分别按不低于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临时用人计划总数70%、5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予安排。这项政策进一步拓宽了机关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范围,由原先的勤杂岗位拓展到了协管岗位,以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类岗位是有限的,这项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发挥政府带头开发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示范作用。

同时,为鼓励更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最多不超过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

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覆盖面。

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实施意见》把城乡统筹就业摆到了重要位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

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土地征用与吸纳就业联系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及区、县(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各地应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劳动保障服务室向行政村延伸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

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强化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推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工作,并逐步扩大参训对象和覆盖范围。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项政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拓展到高校毕业生。对我市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政策扶持,这项政策将高校毕业生、随军家属和退役军人列入了我市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扶持范围。

八、坚持人本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开展高效率、高质量和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人本服务。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介绍持《就业援助证》人员成功就业的每人100元、介绍持《失业证》人员成功就业的每人50元。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再就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补贴。这项政策将免费职业介绍对象拓展到了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对农村劳动者介绍成功的也按国家、省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扩大了公共就业服务对象,体现了公共就业服务对象社会化要求。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九、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就业。

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通过资质认定、质量评估和招投标办法,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和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按比例挂钩办法,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性和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的政策扶持机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扶持,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按200元予以补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不同人员不同职业(工种)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其中参加SIYB创业培训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成功再就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作为后续服务的补贴。具有杭州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引导性培训补贴;对已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所需费用的30?50%予以补贴。要开展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积极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失业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十、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要解决好就业再就业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也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避免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实施意见》要求,要大力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

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失业源头,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要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为促进全市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十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有效衔接和正确处理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是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保障。因此,《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该三个标准之间的距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民政帮扶工作平台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营造就业再就业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就业再就业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为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继续确保我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初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在协助政府完善政策、帮助群众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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