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杭州总工会等文号:杭劳社薪[2003]156号
颁布日期:200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计经委)、总工会:

我市从2000年6月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来,三方在参与协调企业重大劳动争议,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指导企业单位改制,处理和协调企业和职工关系,稳定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使其规范、正常运作,真正发挥三方机制在研究、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就我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根据各部门职责,主动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名义,结合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企业改制实际等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协调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二、建立健全组织,完善会议制度,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纳入规范化、正常化轨道。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好全省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县(市、区)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乡镇、街道一级延伸。要依据《工会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工作情况以文件或纪要形式,及时报送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三、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配合与合作,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新《工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据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切实担当起自己的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合作。要坚持会议制度,及时研究确定年度的重点工作,按计划抓好落实。对区、县(市)开展工作情况要加强调研和指导,促进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一:

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2003年4月18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参加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的单位是: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市经济委员会;

3、市总工会;

4、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各方出席协调会议的代表一般为三人(其中一人为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协调会议职责是:

1、分析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对拟提交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调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协调会议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与合作。

第五条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开两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不定期协调会议由提议方提出,经与其他两方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各方应确定各内设相关职能部门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政府方的工作部门为牵头单位。

第八条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协调会议前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的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二:

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

(2003年4月18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1、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

主席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贻豪

市总工会副主席吴潮炎

市经委副主任陈伯雄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招有

成员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张林

仲裁处支仲初

办公室章明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谭牡频

保障部孙增法

生产部董玲娣

市经委企业处封月娟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潘春永

王绍珍

2、三方会议办公室人员

主任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张林

副主任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谭牡频

经委企业处封月娟

成员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曹东方张向荣

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陈兴德

总工会保障部王昌功

经委企业处吴建国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王绍珍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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