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 文号:杭劳社医[2005]267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5]267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因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导致的过重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因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导致的过重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不含住院血液透析治疗,下同)的,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后,可自主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门诊血液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门诊血透特约医院)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每半年进行调整。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血液透析治疗费、常规检验费和血液透析期间与并发症治疗密切相关的药品费用,纳入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结算范围。
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按规定结算,自负比例超过5%的医疗费部分,由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提前救济。
已提前救济的医疗费部分不得再申请医疗困难互助救济。
三、由市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血透特约医院发生的门诊血透治疗费实行“定额考核,弹性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在与门诊血透特约医院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四、各门诊血透特约医院应根据“因病施治”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出现推诿患者等情况。
五、市医保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血透特约医院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门诊血透特约医院范围以外其它本市定点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仍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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