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沪卫计监督〔2014〕026号
颁布日期:2014-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市卫生考试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4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上海市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涵盖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区(县)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3)及1-2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本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6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下发本市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自查和检查阶段(6月-7月)。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进行检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7月10日前上报自查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学会、市卫生考试中心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20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7月20日前上报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5,请从市卫生计生委政府网站www.wsjsw.gov.cn下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样式见附件6)。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卫生计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全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要积极与有关行政部门沟通,联合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和相关单位要将本次检查工作与市卫生计生委今年已经下发的有关工作方案和辖区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尽量减轻基层机构负担,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各区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各区县要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在总结中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深入、认真地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合理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科学评估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依据。

联系人:张震巍

电话:23117904

传真:2311791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6.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样式)

附件:AB83170002014017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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