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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8〕9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淮政发〔2008〕90号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三、农户要切实担起自家田块禁烧责任,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收集发电、秸秆青贮、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
五、对因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六、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热线: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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