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7〕99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9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鸡西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鸡西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8号)和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专项行动的对象及内容
专项行动的检查对象是全市乡村的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城镇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四)重点检查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此次专项行动集中安排在2007年7月至8月末。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成立鸡西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玉刚(副市长)
副组长:何福库(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李荣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电话:2358616)
盛连俊(市公安局副局长电话:2738005)
单守权(市监察局副局长电话:2399756)
周建华(市民政局副局长电话:2660721)
王凤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电话:2133799)
芮学斌(市卫生局副局长电话:2314003)
阎姝臻(市工商局副局长电话:2355796)
张国良(市安监局副局长电话:6181222)
姜波(市总工会副主席电话:1383654883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人为联络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人:付煜、李光,联系电话(传真):288998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迅速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工会等部门组织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当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落实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善后安置工作。
(三)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县(市)、区政府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在检查工作中,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检查登记表》,经检查人员核对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报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强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到一事一报告。建立重大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各部门要集中商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沟通制度,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其他部门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发现诸如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危害生命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无论是否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都要以联合专项行动检查组名义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制止,迅速处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将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将专项行动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将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予以打击。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宣传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让全社会了解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此次专项行动重大意义。要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做好专项行动总结上报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每10天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将总结汇报材料和汇总表格于2007年8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检查登记表》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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