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加强地方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加强地方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07〕 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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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加强地方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07〕2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加强地方煤矿用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鸡西市加强地方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全市地方煤矿用工行为,保障地方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地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登记
拟到煤矿工作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报名,参加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地方煤矿从业人员的二、三、四级培训计划。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二级培训调学;负责组织三级培训机构对全市地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培训,确定培训基地,制定教学计划,监督建立培训档案,按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和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组织和监督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地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四级安全培训。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存在擅自减少培训课时、考试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追查安全培训机构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
地方煤矿对经过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拟聘用岗位、煤炭企业工作经历、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地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费用,由地方煤矿承担。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参加培训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煤炭工业局。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地方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地方煤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鸡西市地方煤炭行业劳动合同书》,并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鉴证手续,所需费用由地方煤矿承担。地方煤矿与从业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地方煤矿实施处罚。
从业人员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地方煤矿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相应工资报酬。地方煤矿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从业人员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地方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向从业人员加付赔偿金,拒不履行的,依法对地方煤矿实施处罚。
地方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地方煤矿实施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履行合同、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流动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属地方煤矿呈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档案后,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变更就业单位的,统一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及时纳入微机管理。
责任单位:市煤炭工业局。
四、加强对地方煤矿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煤矿免费为从业人员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手册应说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煤矿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前,将资格证书统一交给各驻矿监管员核查,经驻矿监管员核对人证相符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违反法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
五、本规定如与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按法律和国家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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