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发 〔2008〕15号
颁布日期:2008-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发〔2008〕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在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改善和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影响了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历史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使历史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尽快得到根本解决。

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竺延风、陈晓光副省长为组长,省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工作组),对各地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解决本地区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二、摸清底数

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从1993年至2004年期间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摸清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底数。拖欠中小学教师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限时解决

各级政府对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要在2010年年底之前全部补发到位。要制定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年度计划,按计划分年度逐步解决,所需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工作组将根据各地拖欠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各地解决期限。各级政府必须在省政府确定的解决期限前彻底解决本级政府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四、有关责任

(一)要确保统计数据翔实、准确。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虚报、瞒报、漏报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要确保拖欠工资问题尽快解决。对长期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而未按照省政府限定期限解决的,要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一律不准用财政性资金盖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省政府工作组将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有关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上报工作组,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和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三年工作计划上报工作组。

特此通知。

附件:1省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2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调查统计方案

31993年至2004年国家下发调整工资文件目录

4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

5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学校统计汇总表

6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县(市、区)统计汇总表

7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市(州)统计汇总表

二○○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省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工作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组长:竺延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陈晓光副省长

副组长:王化文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

刘长龙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勇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卢连大省教育厅厅长

陈蔷省监察厅厅长

浦生林省人事厅厅长

阎宝泰省审计厅厅长

成员:王青逯省教育厅副厅长

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永田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学本省人事厅副厅长

李成姬省审计厅副厅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地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卢连大兼任。

办公室成员:潘正岩省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

朱涛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王振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高玉红省审计厅科教审计处处长

岳强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苗晓青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张继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张廷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调研员

王一岷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副处长

马春艳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主任科员

于明刚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三处副主任科员

王东明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联系人:岳强、苗晓青,

联系电话:0431—88905307、82733887。

附件2

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离退休费

(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调查统计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各市(州)、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离退休费存在拖欠的市(州)、县(市、区)。

(二)调查对象:经人事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离退休费的中小学在职(离退休)实有教职工。

(三)调查内容: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离退休费的项目和标准各地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情况。比照省、市(州)和县(市、区)自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不在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方法

(一)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分学校、逐人、逐项、按年度进行调查。

(二)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1名领导牵头,从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统计工作。

(三)工作组对照中小学教职工档案中的工资(离退休费)审批表和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离退休费)明细表,填写《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并通过学校发给教职工本人核对、签字。

(四)教职工所在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为原离退休时学校)将工作组填写的《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发给教职工本人进行核对、签字后,将登记表的复印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学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学校统计汇总表》,汇总后连同《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一并交回工作组。

(五)县(市、区)工作组将各学校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县(市、区)统计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连同《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报市(州)工作组(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市(州)工作组将所辖各县(市、区)情况汇总,填写《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市(州)统计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连同《全省中小学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报省政府工作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时间安排

6月9日前,各市(州)、县(市、区)成立工作机构;

6月10日—7月10日,各市(州)、县(市、区)填报数据;

7月11日—7月20日,各市(州)汇总上报数据;

7月21日—7月31日,省政府工作组对市(州)上报的调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附件3

1993年至2004年国家下发调整工资文件目录

一、国家规定中小学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三)《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8号);

(四)《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

(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

二、国家规定中小学校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文件

(一)《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8号);

(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

(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

三、国家规定中小学校津贴补贴标准文件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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