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0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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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
为总结和表彰两年来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特别是在“努力快发展,全面奔小康”和全面推进我市“富民兴佳”新跨越的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广泛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此次表彰奖励活动,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在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做到立足市情找优势、解放思想促发展,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项重点工程做出新贡献。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
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在我市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基建、财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新闻等各条战线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
大会拟表彰、模范单位40个(其中模范单位标兵10个)、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30个、劳动模范140人(其中劳动模范标兵20人)。
三、评选原则及条件
(一)模范单位标兵、模范单位条件。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2、坚持“创新”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各项指标、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
3、注重科学管理,守法经营,广泛组织职工开展“主人翁行动工程”、“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等各种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两年来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4、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改革发展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受职工拥护与信赖;
5、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模范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域的模范单位在全市目标评比一类单位中产生。模范单位标兵除具备模范单位条件外,必须是本行业的排头兵,并在本行业做出重大贡献。
(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条件。
1、超额、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工作中坚持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并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成效显著;
3、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文化等总体素质较高,遵纪守法。
(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标兵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觉悟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深化改革、经济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法规、稳定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勤政廉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及解决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对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标兵除具备劳动模范标准外,必须是本行业的排头兵,并在本岗位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名额分配原则
以贡献为主,倾斜一线,兼顾各行业构成比例和近两年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分配情况。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根据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进行。
先由基层单位按分配比例、类别和评选要求提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各县(市)区和各战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上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部)。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名单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评选推荐报告提交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联评,模范单位标兵、劳动模范标兵根据联评结果分别从模范单位、劳动模范中产生。
模范单位标兵、模范单位、劳动模范标兵和处级劳动模范在各战线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请市委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六、表彰奖励
此次表彰,本着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励为主的原则。
(一)劳动模范标兵和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对模范单位标兵、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颁发荣誉奖牌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个月工资奖励。
七、评选要求
(一)评选先进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专人负责,充分发扬民主,严守评选程序,层层把关,逐级推荐,将拟推荐的名单在上报前向本单位群众公开,增强此项工作的透明度;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工作第一线,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业的原则,生产一线职工、农民和农民工评选比例不得低于45%,其中农民和农民工占5%;科技人员不得低于20%;民营经济占10%;其他人员占15%;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行政领导干部比例不得高于10%,严格按实际职务上报;
(三)在评选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不搞照顾,不搞领导指定,防止弄虚作假;对企业近两年亏损不能减亏、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四)按上级规定,凡不执行《工会法》,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或虽有工会组织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模范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劳动模范;
(五)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中,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的名额分配、人选推荐和考核工作。
八、时间安排
评选表彰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选推荐阶段(3月25日—4月5日)。各单位组织职工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务于4月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附以下材料:1、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标兵和处级劳动模范除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外,需准备简要事迹材料(500字左右,一页)50份。2、评选的厂长(经理),需有纪检、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考核评比阶段(4月5日—4月15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评选推荐报告提交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联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命名表彰阶段(4月15日—4月末)。筹备并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九、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孙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韩库市委常委、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
副组长:王永海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阴凤丽市总工会主席
成员: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政法委(综治办、610办公室)、市总工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农业委员会等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题宗健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8223647。
附件:佳木斯市2006—2007年度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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