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123号
颁布日期:1997-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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