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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