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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