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8年第7号
颁布日期:1998-06-29失效日期:2003-11-10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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