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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8年第7号 |
|---|---|
| 颁布日期:1998-06-29 | 失效日期:2003-11-10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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