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2年第194号
颁布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2011-01-07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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