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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6年第34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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