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6年第34号
颁布日期:2006-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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