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高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书面审查工作以属地管辖为主,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管辖目录形式具体明确和调整书面审查工作的管辖分工。对书面审查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二、定期书面审查原则上于每年1月至4月进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主动提交《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对不按通知要求、拒绝接受审查的单位,依法查处。获评劳动保障诚信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只需填报《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于劳动保障登记信息维护工作,免交书面资料,免于书面审查。

三、定期书面审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核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登记的基本情况。

四、定期书面审查应审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报告书》和以下书面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工资分配支付制度;

(三)审查年度12月份职工花名册(注明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审查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四)审查内容涉及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劳动行政部门非标准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限期补充完善。

五、书面审查应根据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通过;

(二)用人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予以整改通过;(三)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或拒不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的,不予通过并立案查处。

六、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结果、核对后的劳动保障登记基本情况信息准确记录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应用系统中,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书》和与书面审查结果、劳动保障登记基本情况更改信息有关的书面资料按单位装卷建档保存。

七、除责令限期改正和要求补充报送书面资料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自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审查报告书》和书面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用人单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就业、培训、鉴定等部门的配合,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结合其年检进行书面审查工作。

九、要将书面审查工作与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较好的单位作为诚信创建对象,动员其主动申报诚信单位,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要与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制度,为社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诚信咨询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程度和服务水平,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劳动保障所(站)等途径向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审查报告书》、书面审查须知等资料,组织、落实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审查,不断扩大书面审查的覆盖面;要对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各项整改内容;要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目录,实施重点监察,扩大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效。

附件: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

2、《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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