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 文号:甬人才[1996]3号 |
|---|---|
| 颁布日期:1996-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人才[199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现将《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职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甬人职[199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乡镇企业工作,在国家统一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获得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的内容及装订顺序。
第一类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材料,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等;
第二类考核材料;
第三类学历、培训证书;
第四类成果、奖励及论文材料;
第五类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惩处材料;
第六类专业技术职务任免材料;
第七类其它需要归入的材料。第四条专业技术业务档案归档材料要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编排有序,目录清楚,按顺序装订成册,达到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
专业技术业务档案一般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注明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复印材料不得使用。
第五条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业务档案转递、查询、借阅等制度,为专业技术人员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推荐评审和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等。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提交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专业技术业务档案不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一不般不予评审。
第七条各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专业技术业务档案可参照宁波市物价局市价费[1990]237号文有关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八条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统一使用由宁波市人事局印制的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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