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选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文号:甬人公[2002]6号
颁布日期:2002-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选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人公[2002]6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选配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宁波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选配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1]146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浙人公[2001]234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以机构“三定”规定为依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人员选配

在组建过程中,人员选配要符合机构改革及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宁缺毋滥原则,进行严格把关,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首次配备总数控制在编制数的80%以内,其中药学、医学、生化、医疗器械、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60%。

(一)人员选配基本条件

1、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相应学历、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4、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其中年龄40周岁及下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县级机构改革有关人员选配的规定。

(二)人员选配程序和方式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选配(领导班子选配除外)工作,必须在“三定”规定批准下达并完成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1、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奖[1995]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专业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根据职位及其职责条件选配人员。

2、首次选配人员必须按浙人公[2001]234号规定坚持在当地药政、药检和医药管理三个范围内进行,在此范围内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员转任、任免等有关手续;对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参加省人事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3、为开展工作的需要,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可先期在当地公务员队伍中选配,除符合人员选配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45周岁以下;(2)大专以上学历;(3)中共党员;(4)现担任县级机关中层副职以上职务;(5)具有相应的行政综合管理或党政机关组织人事经历和能力,或具有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

4、首批人员到位后,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需要从其他部门中选调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军转干部除外),必须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5、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使用不得突破。工勤人员的录用一般实行聘用制。

三、人员管理

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局级以下(不含局级)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位设置和职位管理工作,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为主。其中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并报人事局、省药监局备案。具体人员选配,按任免权限办理任命手续后,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城区各分局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市人事局统一核准,并报省药监局、省人事厅备案。

(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计划报告,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具体人员的录用工作,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初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事厅审批。

(三)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转任公务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任手续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其中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的任免,需事先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治处审核。其他中层干部任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治处备案。

(四)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接收军转干部指标,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分市局接收指标和县(市)、区局接收指标下达。

(五)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当地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执行当地目标管理考核奖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甬人考[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由市药监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按当地规定执行,其中工资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七)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公共课及计算机、外语、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当地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培训,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组织。局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需办理辞职辞退的,辞职按任免权限审批;辞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解除或终止合同、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的人事、职称档案转交当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九)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事档案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干部、办公室主任和城区各分局的全体人员人事档案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管理。

(十)经市编委核定编制的药品监督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必须定编定人,人员配备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定岗定员工作有计划、分步骤稳妥进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工作,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要坚持原则,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职位要求选配人员,严把进人关。

(三)要严明纪律,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组建中,要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的要求,按规定对人员进行定岗定员,不得突击提拔和超职数配备人员,违者严肃处理。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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