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7]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重点行业和中小型企业成为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重点领域,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和2007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于2007年5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武器,以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用工秩序为重点,通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力推动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的有关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条件。
二、检查范围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突出对以下用人单位的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
(二)商业服务企业;
(三)服装加工企业;
(四)宾馆、餐饮服务业;
(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六)其他。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检查与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相结合;与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相结合;与开展“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相结合。
五、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当前一些重点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成为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重点领域,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执法监控力度,遏制这类企业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是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各区、县一定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清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好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打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全市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是今年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区、县主要领导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精心部署、严密组织,保障这次执法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各区、县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在这次大检查活动中做到从严规范、从严执法、从严处罚,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为扩大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影响,市劳动保障局将在媒体上连续发布专项执法大检查《通告》,各区、县也要利用本地的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社会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在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过程中,各区、县要及时报送典型的违法案例,市劳动保障局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将这些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三)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作用
在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各区、县要注意发挥街道(乡镇)一级的作用,工作安排要做到上下协调,统筹兼顾,要与“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有机地结合进来,充分调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性,加强对街道(乡镇)一级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督促、指导和考核,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告一段落后,市劳动保障局将对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表现突出的街道(乡镇)进行通报表彰。
(四)及时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分别于6月3日、7月3日、8月3日和9月3日上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统计表,同时上报典型违法案例,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通报各区、县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于9月10日前将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总结和大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街道(乡镇)情况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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