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号

2001.02.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市属局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5号)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中的两航起义退休人员,现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50元的,补足到950元;高于950元的维持原水平,本次不做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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