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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2001]168号
2001.10.2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5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7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0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5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74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7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予以补发;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经就业,不再补发。
四、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补发及宣传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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