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2001]168号

2001.10.2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5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7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0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5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74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7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予以补发;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经就业,不再补发。

四、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补发及宣传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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