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5年)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21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5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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