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6-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以下简称中心指导站)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检测站资格认定的技术考核工作;对分级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检测和自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检,并向市劳动局报全市分级情况汇总表

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专业检测站检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建自检站,负责本单位分级检测工作。

凡经主管部门同意拟建立自检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报中心指导站经技术考核合格,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备案后,方能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劳动局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检能力的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应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本系统无自检能力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第七条凡不建专业检测站的地区或行业,其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的分级检测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专业检测站负责。

第八条专业检测站必须取得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检测分级。

凡拟建立专业检测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劳动局职安处和中心指导站。中心指导站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考核后,由市劳动局按照检测站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

测站资格认可证”。

检测站需增加检测项目,应先向中心指导站提出申请,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批准增项。

专业检测站人员、仪器等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劳动局和中心指导站。

第九条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局发给《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

第十条检测站及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市劳动局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专业检测站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对检测进行分析、化验的符合规定的实验室。

二、有不少于4名持有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有进行相应分级工作的检测分析仪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各检测站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的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规范”进行分级检测。

二、按时完成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分级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分级检测和建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填写北京市分级检测统一规格的汇总表,上报中心指导站。

三、接受并按时完成市劳动局委派的检测任务。

四、接受中心指导站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五、树立服务意识,合理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和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检测站检测结果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改正的,北京市劳动局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数量

1.粉尘导样器2台

2.肺通气量仪1台

3.秒表2台

4.万分之一天平1台

5.电热恒温烘箱1台

6.高温炉(~900℃)1台

7.干燥器2台

8.玛瑙研钵1套

9.瓷(铂)坩锅20(1)个

10.温度计(~360℃)20支

11.可调温电炉2台

12.计算器每人1个

13.S:O(F)分析用玻璃仪器

14.S:O(F)分析用试剂

二、有毒作业分析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大气采样仪(0-30升/分)2台

2.毫伏(离子)流量范围计1台

3.酸碱滴定管各1支

4.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1台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选用)1台

6.气相色谱仪(选用)1台

7.可调温电炉1台

8.电热恒温烘箱1台

9.高温炉(—900℃)1台

10.万分之一天平1台

11.干燥器1个

12.电冰箱1台

13.保险柜(箱)1只

14.磁力搅拌器1台

15.瓷(铂)坩铝10(1)个

16.秒表2块

17.函数计算器1个

18.毒物分析用玻璃仪器

19.相应辅助设备及试剂

20.气体检测管(选用)

三、高温作业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通风干温度计2台

2.秒表1块

3.计算器每人一个

4.辐射热计1台

5.风速计1台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所需仪器及基本数量

1.肺通气量计1台

2.(身高)体重计1台

3.秒表3块

4.计算器每人一个

1996年1月1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