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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200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5]10号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8348元,月平均工资为2362.33元。
二、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362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087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超过7087元的,以7087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417元,按照相应险种的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即将实施的生育保险在核定缴费基数时,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低于1417元的,以1417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具体数额为1654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六、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第二部分的比值C0/C1为2.5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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