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文号:
颁布日期:1996-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企业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

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

2.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生活补贴;

3.按北京市规定发放的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金;

4.企业发放的洗理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冬季取暖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不包含在工资收入内。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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