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的通知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的通知
2005-07-08
各县、区、开发区清欠机构,各中、省直单位清欠机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增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庆政办发[2005]9号)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牌内容
详见附件1。
二、公示牌竖立要求
(一)公示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竖立,建设单位负责监督。
(二)公示牌要与“工程公告牌”并列放在一起,位置一定要醒目,便于农民工观看。
(三)公示牌中的“农民工须知”要用大字书写,“投诉举报电话”要用不同于其他字的颜色书写。
(四)投诉举报电话:各县、区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中、省直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清欠办的投诉举报电话全部书写。
(五)公示牌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前竖立,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后,总承包单位要立即向农民工告知具体位置及用途,并要派人向农民工宣读具体内容。
附件1:公示牌内容
大庆市建设局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标题为“农民工须知”,以下为正文:
一、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二、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办法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三、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四、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承包单位应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用工单位每月定期向农民工公布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保存两年以上。
六、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应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持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据,到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最低工资为390元/月、四县最低工资为235元/月);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投诉举报电话:
萨尔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181848
让胡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31891
龙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44562
红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788152
大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77851
大庆开发区组织人事处:6289513
肇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23781
肇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223210
杜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38453
林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322296
大庆石油管理局基建中心(新建项目):5950702
大庆石油管理局综合协调部(维修项目):5998175
大庆石油公司生产运行部:5050052、5950071
大庆石化总厂建设公司:6762911
大庆石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6765165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90719
大庆市清欠办:6286570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