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的通知

2005-07-08

各县、区、开发区清欠机构,各中、省直单位清欠机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增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庆政办发[2005]9号)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牌内容

详见附件1。

二、公示牌竖立要求

(一)公示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竖立,建设单位负责监督。

(二)公示牌要与“工程公告牌”并列放在一起,位置一定要醒目,便于农民工观看。

(三)公示牌中的“农民工须知”要用大字书写,“投诉举报电话”要用不同于其他字的颜色书写。

(四)投诉举报电话:各县、区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中、省直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清欠办的投诉举报电话全部书写。

(五)公示牌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前竖立,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后,总承包单位要立即向农民工告知具体位置及用途,并要派人向农民工宣读具体内容。

附件1:公示牌内容

大庆市建设局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标题为“农民工须知”,以下为正文:

一、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二、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办法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三、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四、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承包单位应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用工单位每月定期向农民工公布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保存两年以上。

六、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应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持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据,到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最低工资为390元/月、四县最低工资为235元/月);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投诉举报电话:

萨尔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181848

让胡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31891

龙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44562

红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788152

大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77851

大庆开发区组织人事处:6289513

肇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23781

肇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223210

杜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38453

林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322296

大庆石油管理局基建中心(新建项目):5950702

大庆石油管理局综合协调部(维修项目):5998175

大庆石油公司生产运行部:5050052、5950071

大庆石化总厂建设公司:6762911

大庆石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6765165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90719

大庆市清欠办:6286570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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