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保障建设各方主体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界定

人为伤亡事件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内,行为人因与用人单位或承包人之间存在经济或劳务纠纷,而采取自杀或以自杀相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维权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

根据事件的动机和结果,人为伤亡事件分为两种,一种是未遂事件,另一种是即遂事件。未遂事件是指行为人采取爬塔吊、楼顶或以其他过激手段威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发生人身伤亡的行为;即遂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得不到工程款或劳动报酬时,采取跳楼、跳塔吊、触电等手段自杀且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

二、人为伤亡事件的处理

(一)未遂事件的处理

未遂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稳定行为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脱离险境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做出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行为人和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未遂事件结束后,行为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经过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单位做出处理。

(二)即遂事件的处理

即遂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逐级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由市级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司法部门参加,开展事件调查和伤亡鉴定,于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残或自杀者不予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安全生产法》,自残或自杀者及其家属无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补偿或赔偿金。如自残或自杀事件确因行为人单位与行为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引起,其善后处理按司法程序解决。自残或自杀事件发生后,经调查行为人单位确有过错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责任单位做出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等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行为人单位直接负责人做出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防范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提上工作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持久推进此项工作。要立即开展《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把《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一方建设主体、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个农民工;要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活动,为施工单位、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积极引导务工人员采取正当手段进行维权,从源头上预防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及时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排忧解难,切实做好维权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担负起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职责,开展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及时纠正和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对于组织或参与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意识教育,积极吸收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抓好落实,践行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的宗旨。建设各方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农民工实行人性化管理。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清双欠”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别是要保证农民工的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对于预防和解决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引发人为伤亡事件的单位,要严厉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淡化农民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有效预防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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