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9号
2005-08-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将《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四日
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了预防和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建设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负其责,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的拖欠问题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实行层级监督负责制。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简称清欠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中、省直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款的支付监督管理,受理拖欠工程款事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清欠工作。业主监督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监督分包企业,施工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
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建筑领域拖欠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具备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其他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具备相关资金证明。
(二)严格施工合同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系列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应在合同签订5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应符合国家、省、市发布计价方法和依据;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抵扣)方式、数额及时限,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严禁签订“一口价”包干合同。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按照固定报酬、计时或计件方式计算劳动报酬,并应约定劳动报酬的调整方法,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严禁签订“平米造价”包干合同,采用固定报酬方式时,劳务分包人与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应把劳动报酬的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可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劳务人员用工计划。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明确是否分包,投标人分包的,应有明确的分包计划。
(三)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应采用保函的方式。建设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合同造价在l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交一般不少于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金额与承包商履约保函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的金额可以低于合同价款的10%,但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严格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的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样式文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或日期,加班工资计费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明确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应采用计时或计件工资方式,其签订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五)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按月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应将工资支付情况及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情况在工地以固定公示牌公示。
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的证明,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
三、明确责任,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原因导致的拖欠问题
(一)解决因施工质量争议导致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扣减工程款或扣减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派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确认或鉴定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确认或鉴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无偿进行修复;修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农民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用工单位不得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扣减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因竣工结算问题导致的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且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或发包人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而未支付应付工程款的,视为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除限期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50天内(或约定期限内)未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方已认可结算报告,发包人不得以没有审定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三)解决因合同争议导致的拖欠工程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异议的,由争议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解决,如争议双方不能就委托咨询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方法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发包人、承包双方应依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价格信息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工程量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依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四)解决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或分包人)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或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解决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或分包人)非法转包或把企业资质转借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违法分包工程给“包工头”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但因承包人(或分包人)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承包人(或分包人)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
四、加强监管,依法处理建筑领域的拖欠问题
(一)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对性质恶劣,久拖不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各县、区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拒不支付拖欠款的,由清欠主管部门列出黑名单,并及时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银行等相关部门。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四)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由清欠主管部门列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在施工企业资质年检中建议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