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时间及范围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为其职工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费率为职工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机构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为:

主任:韩冬炎副市长

副主任:苏荣恩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颜祥森市人事局局长

杨德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组成,共同承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米慧萍,副主任:韩金河。

三、保费筹措机制及缴费费率

将行政、事业单位(仅限财政全供给和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保费筹措机制。

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和0.7%。

四、统一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

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后,一并将老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核销。同时通过对现行政策的微调,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

五、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科(股)和人事部门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股)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报告手续,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或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基金核算

为便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有效管理,启动初期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运行平稳后逐步将其纳入全市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七、实施步骤

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审核阶段(2006年10月15日~11月10日)。对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户数、从业人员数及工资总额进行核准。

(二)登记阶段(2006年11月11日~12月10日)。各单位依法进行参保登记。

(三)缴费阶段(2006年12月11日~12月31日)。对进行参保登记的单位按规定费率收取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四)启动阶段(2007年1月1日)。正式受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享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具体工作,及时兑现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相关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由政府责成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推进的联动机制,确保启动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拒不参保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二)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启动,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加大领导工作力度。同时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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