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6〕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二、切实做好防雷装置周期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周期检测是防雷击的重要措施。已经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要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防雷减灾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防雷减灾部门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油库、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电力、广播电视、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系统及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易遭雷击的设备和设施的防雷检测,对达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单位,发给《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石油、化工、油库、加油站、燃气站、电力、通讯、金融、证券等重点安全防护单位要建立雷电防护组织机构,建立防雷检测档案,建立和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逐一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安全责任人,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防雷减灾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防雷检测工作,把防雷检测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检测资金到位,坚决杜绝因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检测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图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四、严格资质审查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防雷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五、加强执法,严格执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防雷减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防雷安全的检查、监管工作。对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监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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