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发省政府《黑龙〈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发省政府《黑龙〈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加各单位,地林直机关各部门: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统筹。基金运作办法另行出台。

二、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按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凡生产伤亡事故严重,支出工伤费用超过当年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每超过10%,单位费率上浮0.1个百分点,二类行业最高费率不超过1.5%;三类行业最高费率不超过3%。

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按工伤职工平均余命和供养亲属领取年限缴足工伤保险费;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五、2001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抚恤金由原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2001年开展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可将参加保险后发生的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难以区分治疗工伤或非工伤用药,5?6级可在基本医疗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7?10级可在基本医疗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七、2004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同时实行地级统筹。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前,仍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大署〔2000〕115号中文件)。

八、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另行文规定。

九、本《通知》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同步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大署〔2000〕115号文件中)同时废止。

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