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等三项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2-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劳社发[2002]23号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等三项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精神,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晚年生活,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标准,决定为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并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取暖补贴和晋升一级职务工资。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取暖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20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5元,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90元。

2、市本级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

正局级1600元,副局级1500元,正处级1400元,副处级13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1200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标准。

3、为企业离休人员晋升一级职务工资标准为:正局级40元,副局级35元,正处级30元,副处级及副处以下人员25元。

二、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三、审批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取暖补贴等三项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增加待遇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取暖补贴审批表

2、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批表

3、企业离休人员晋升一级职务工资审批表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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