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行政环境,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受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其相关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行政机关履行本条前款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工作人员签名、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七条申请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本规定内容以及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应当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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