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综〔2002〕4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工作的联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全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第五条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出席人员为市政府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督促检查落实,落实结果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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