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我市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确保工作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争先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行为划分为三个费率档次:

第一档: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一档: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所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第三档: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服务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三类行业划分为三个费率档次。

第一档: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第二档: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第三档:煤炭开采业。

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二、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序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工作,合理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准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防止漏保和冒领工伤保险金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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