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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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4〕16号)精神和全省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将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军转干部发放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办法及建立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要求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兑现落实黑办发〔2004〕16号文件政策
(一)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政策。
1、发放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省统计局公布我市200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03元/月。根据黑办发〔2004〕16号文件中关于按200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规定,确定我市市区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的标准是:转业时担任营及营以下的军转干部为703元/月,担任团职的军转干部为808.45元/月,担任师职的军转干部为913.9元/月。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在岗企业军转干部相应工资补贴标准执行。各县(市)也应按省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本地的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2、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的认定。对企业实际欠发军转干部工资的月份,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来年6月份前补助到相应工资补贴标准。
3、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的发放。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原企业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解决。
4、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在实现再就业之前,发放的生活补助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进行逐步扣减。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审核材料。
市区企业申请财政补助在岗、下岗和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个人要填写《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生活补助金申批表》(每人1式3份),由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由本人)统一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依次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各部门审核事项和材料如下:
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在企业情况、职工身份、企业军转干部基本情况和全部申报材料。市直属工业企业由市经委负责审核;非直属企业由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审核;商贸、建设、农口等企业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由区政府负责审核。
2、市人事局(军转办)负责审核认定军转干部身份、转业时的职级和军转干部的基本情况。审核的材料是:企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和个人转业证书。
3、市财政局(社保科)负责审核企业发放工资情况、企业或主管单位有无资金解决能力。审核的材料是:上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全体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本年度职工的工资表;下岗企业军转干部要出具与企业签定的下岗协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要出具和失业相关的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单位破产、消亡或“三无企业”证明等材料)。
4、市劳动保障局(财务科)负责审核企业军转干部所处状态(在岗、下岗或失业)和在岗、下岗或失业人员的补贴额度。审核的材料是:在岗军企业转干部出具2004年1~6月份的工资表和2003年度财务决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出具2003年9、12月份和2004年6、9月份全部在岗职工领取工资表和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记录,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出具失业相关的证明(个体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单位破产、消亡或“三无企业”证明等材料),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材料。按上述程序和办法申报审核后,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提出发放初步意见,报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放。
(三)发放办法。
市财政局将审核认定后的上一年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由银行以存折方式发给本人。
(四)时限要求。
根据全省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会议的要求,我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审核工作要在2004年12月10日前结束,解困资金务必在2004年12月底前发到企业军转干部手中。各县(市)的审核程序和发放办法由县(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根据本地的审核汇总结果,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研究后下拨。
二、采集企业军转干部信息
为了长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要采集企业军转干部信息,建立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
(一)信息采集范围。
1949年10月1日以后,从解放军、武警和公安现役部队转业(含复员改转业)到地方工作,现仍在企业工作(含内退)和已从企业离退休、下岗、失业(含解除劳动关系)副排职(含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上的军转干部,均列入本次数据库采集的范围。
(二)信息采集办法。
由企业负责填写《企业军转干部信息采集表》1式1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按上述发放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的审核程序和办法履行审核程序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信息采集时限。
信息采集工作要与解困审核审批工作同步进行,各县(市)、区和各企业务必于2004年12月10日前完成上报审核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认真落实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和及时兑现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克服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审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企业军转干部信息采集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数据质量,做到“人数清、姓名准、分类细、情况实”,不遗漏单位和个人。对执行政策中出现弄虚作假、拖沓扯皮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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