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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牡丹江(含绥芬河市)市区为305元/月、14.58元/日、1.82元/时。
二、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市区为250元/月、11.95元/日、1.49元/时。
三、林口县、东宁县为235元/月、11.23元/日、1.4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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