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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白政发[2004]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给付。经研究决定,市本级统筹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给付60个月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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