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白政发[2004]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给付。经研究决定,市本级统筹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给付60个月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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