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7-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3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的努力,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新的拖欠,已经影响到教师生活、教学秩序和政府形象。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对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保证我市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在各级政府,政府主要领导要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并以此作为工作考核的责任目标。各县(市)区要建立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报告制度,年中和年末分两次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二、要建立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保证公办及代课、民办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拨付。三、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经费特别是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财政补贴县要将补贴首先用于保障教师工资发放。要集中力量搞好公用经费的筹措,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四、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执法部门对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监督。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导致拖欠教师工资或以各种名目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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